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结构中的地位
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结构中具有重要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亦即我国的国体。在这个国体之下,我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是中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形式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现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各级人民政协。在我国,实现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方式很多,例如:中共中央及地方党委领导人同各民主党派领导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协商重大事项;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人民代表大会中以人民代表的身份参加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种活动;民主党派成员、无学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在人民政协中团结合作,参政议政,等等。这些方式都十分重要,不可或缺。人民政协是各党派共同组成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固定组织,是各党派团体和界别共商国是、互相监督的专门机构。没有人民政协,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便失去其重要的组织依托。
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相适应,在组织上就是在我国各级行政区划单位普遍设有性质职权职责各不相同的四大机构(其中政协组织设置到县级),这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政协的各级委员会。在这四大机构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我国政治体制中的领导力量;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选举产生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形式;人民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管理国家事务的行政机关;人民政协是我国执政党同各参政党及无党派民主人士互相监督、合作共事的政治组织,是国家政治体制中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机构。在这四大机构之间,人大与政府不是三权分立之下立法机关同行政机关的关系,人大与政协不是两院制之下的上下议院关系。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人大没有制衡作用。人大、政府、政协,统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互为补充,相辅相成。这正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治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