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的若干特点
与人民政协基本性质相联系,并由它所决定的主要特点是:
广泛代表性。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其组织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政治上具有巨大的包容性。这种广泛的代表性和包容性,是我国其他政治组织包括其他统一战线组织以及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社会团体所不具有的,是人民政协同这些组织和团体相区别的一大特点。正是这种广泛代表性,使人民政协从诞生之日起,就能适应我国不同历史时期中心任务的需要和社会状况的变化以及统一战线的发展,适时调整自己的界别构成,不仅囊括了各个历史阶段统一战线的所有方面,成为中国人民统一战线的最好组织形式,而且成为实现中华民族大团结的一种重要方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诞生时,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以及爱国民主分子。而“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40多年来,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剥削阶级,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历史时期后,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统一战线已经成为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其团结范围和工作对象十分广泛,包括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非党知识分子、起义投诚的原国民党军政人员、原工商业者、少数民族上层人物、爱国的宗教领袖人物、去台湾人员留在大陆的家属、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归国华侨和国外侨胞等诸多方面。此外,随着经济建设和统一祖国事业的发展,还包括海外广大华人及一些在经济格局调整中新出现的社会群体,如个体工商业者、私营企业家、外资企业中的华籍高级雇员等。从总体上来讲,就是即包括整个大陆范围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也包括台港澳地区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还包括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共同目标的全世界华人、华侨。新时期统一战线团结范围和工作对象的扩大,要求它的组织形式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人民政协与时俱进,及时提出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任务,提出了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两面旗帜,实现“大团结、大统一、囊括一切代表人物”的方针。现在,人民政协已发展成为集中体现上述两个联盟、三个团结范围的、具有新时期特点的中国人民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其参加单位中包括了中国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以及无党派民主人士,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侨联、科协、台联等各主要人民团体。我国56个民族的代表人物,台港澳同胞和各个界别的代表人士,汇集了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各个方面,真正体现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
党派合作性。人民政协作为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以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基础组成的。人民政协是中国唯一有所有合法政党参加的,并以本党派名义在其中活动的多党合作组织。人民政协这种与生俱来的党派合作性,是政协不同于其他政治组织的显著特点,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关系的生动体现。
作为中国政协一大特色的党派合作性,集中表现为党派性与合作性二者的统一。在任何存在多个政党的国家,都有可能出现这样那样的党派合作,但我国的多党派合作同那种各自利益至上、各以自身获得执政地位为目的狭隘的、暂时的、松散的党派联合显著不同。在我国,党派间的合作具有广泛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是根本利益、根本目标一致基础上的合作;是以宪法为根本依据,遵循政协章程确定的政治原则为共同基础的合作;是以接受共产党的政治领导,以共产党为核心,各党派享有组织独立的合作;是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合作。而多党派长期共存,并在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合作,这种新型的社会主义政党关系,正是人民政协存在和发展的主要依据。在人民政协里,各民主党派以政党为参加单位,它的中央、总部参加了全国政协,它的地方分部参加了地方政协,与各人民团体共同构成政协组织的基础。同时,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这一团结合作的基本方针也是政协工作的基本方针。按照这个方针,各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可以就国家大事和多党合作中的重大问题以本党名义提出提案、发表政见,同共产党进行互相监督;共产党也可以同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经常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进团结,统一认识。此外,各民主党派还同中国共产党及其他参加单位一起,制定了共同遵守的政协章程,明确了团结合作中的工作准则和组织原则,建立了合作、协商的一系列相互配套的具体制度,形成了有利于巩固与加强这种团结合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因此,人民政协作为适合中国国情的多党合作组织,其党派合作性是独特的,其作用是无可替代的。
民主协商性。人民政协的名称叫政治协商会议,进行政治协商是题中应有之意,首要之意。这种政协商既是我国人民民主基本制度所要求的,又是以民主的方式进行了。其一,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在人民政协组织中,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和重要事务在决策之前进行讨论协商,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修改或完善决策。这种协商对决策具有重要的影响,但协商并不是决策,协商中的各种意见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制约力。其二,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是以特定的范围、特定的内容和特定的形式进行的。这种民主协商是在政协各参加单位和个人这个确定范围内、经过人民政协的会议形式和其他形式,以国家与地方或统一战线内部的重要事项为内容,按照政协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原则与工作程序进行的。
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精神贯彻于政协的一切工作之中,是人民政协基本议事原则的体现。政治协商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个方面民主的、平等的、真诚的协商。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单位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面都不能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政协的各种重要事项和内部关系都是经过协商确定的。政协协商重点不在于事后表决,而在于事前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充分协商之后再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后如果仍有人坚持不同意见,在不违反章程规定的各项原则前提下,即使这些意见不正确,也允许保留。这种民主协商办事的原则,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政治组织办事原则有着显著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