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既包括统一战线组织内部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互相监督,也包括各界代表人士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的有组织的监督。
1、内容和形式
民主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⑴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⑵中共中央与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⑸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等。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⑴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建议案;⑵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⑶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产建议;⑷参加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与检查活动等。政协地方委员会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与全国委员会类似。
民主监督既可以由各级政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和专门委员会来组织,也可以由政协或有关部门组织、邀请委员进行调查、视察,以及委员个人或联名提出提案、举报等办法来进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可由有关专门委会通过后提交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讨论经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通过后,得以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以人民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或以各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均由全国政协办公厅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地方政协对于上述意见、建议和批评,一般以当地政协委员会或办公厅(室)名义报送。
对以政协组织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有关方面或部门应积极负责地进行处有理,并将结果尽快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对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个人的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同样应认真负责地对待,及时予以处理答复。
2、要 求
在我国,各种形式的监督本质上都属于人民的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人民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鲜明的党派性等特点,层次高、影响大,可以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特殊的重要作用。要切实有效地开展民主监督,必须认真做到:
要树立民主监督的政治责任感。民主监督能否到位、取得实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者是否能够切实行使这项权利。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不仅要充分认识民主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且要以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为己任,以推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为己任,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勇于提意见、做批评,敢于坚持真理、坚持原则。
要完善民主监督的方式。运用各种会议、开展各种活动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对有关监督内容的会议和活动,都要精心准备。特别是对一些重大事项的监督,更需要认真研究,着重提出,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要讲究民主监督的实效。监督要有利于大局,有利于发扬民主与推动工作。对委员提出的批评意见,政协应认真整理,积极催办,及时向委员反馈办理结果,使委员的意见都有答复、有结果。
要与其他方面的监督相配合。同党的纪检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监察机关密切联系,加强协作,使政协的民主监督具体实在地开展起来,在完善配套的监督体系中发挥应有作用。
要依法保护委员的监督权利。委员有提出批评,发表各种意见的自由,因履行民主监督职责受到不公正对待时,政协组织有责任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