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民主监督制度
为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监督的内容
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在本地的执行情况;国家方针、政策和地方性重要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等重大改革事项;政协委员的提案和有关建议案的办复情况;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等方面的情况。
二、民主监督的形式
1、委派监督员。县政协向有关单位委派民主监督员,采取协商座谈、列席会议、民主评议等形式监督有关单位依法履职。
2、个别走访。对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共事务管理单位存在的问题,3名以上的政协委员采取个别走访的形式,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3、递交提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和社会发展重大事务,可以用提案的方式向县政协反映,立案交办后,由政协提案联谊委员会督促办理。
4、工作视察。政协组织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组织委员对某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视察,提出意见和建议。
5、亮证监督。当发现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章行为时,可以亮证监督,及时向该单位反映,并监督整改落实。
三、民主监督的职责要求
1、政协委员履行一般性监督,需经所在联络处(组)负责人同意,重大监督,需报主席会议批准。
2、政协委员应加强学习,基本掌握被委派单位的政策和法律,提高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3、政协委员应全面了解被委派单位的各项情况,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责任提出批评和建议。
4、政协委员对监督发现的违反党纪、政纪、法纪的人和事,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举报。
5、政协委员对监督单位不宜公开的情况,应注意保密,不得外泄。
6、政协委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深入实际,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情况。
7、县政协应畅通渠道,及时将委员反映的监督情况、社情民意、意见和建议,及时整理交办,促进部门单位切实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