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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03-02 10:27:56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会议组成
  1、常委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常委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
  3、会议议程和日程由主席会议决定。
  4、会议召开必须是出席人员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方能举行。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二、议事范围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
  2、召集并主持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3、组织实现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
  4、决定全委会召开的时间、议程,讨论决定提交全委会审议的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5、协商决定下一届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人选及本届委员会委员的增补事宜;
  6、决定本委员会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7、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听取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有关报告或说明,协商讨论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及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9、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的视察和调研报告;
  10、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变更及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11、审议本届政协委员会年度工作规划,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规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三、议事规则
  1、需要决定事项,须有半数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
  2、常委会议决定问题,应经过充分酝酿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3、一般采取口头表决,重大问题采取举手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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