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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03-02 10:27:56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临澧县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12年11月20日政协临澧县第八届委员会第一次常委会议协商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县政协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建设,使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能,发挥作用,依据宪法和政协章程,结合临澧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共十八大精神,努力学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统一战线理论,熟悉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重视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知识,了解并研究全县各方面的发展情况,拓宽履行职能所必备的知识和视野,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协章程,维护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推进全县改革开放、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献计出力。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维护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的全面振兴服务。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既要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成绩,又要出色完成常委会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议,还应按时参加规定以常委身份出席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如政府全会、评议会等,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主席请假,并告知政协办公室做好登记,事后要通过一定方式了解会议有关精神。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在常委会议上,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同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照章程规定和有关程序办事。尤其是协商决定有关人事任免,必须坚持“任人唯贤”原则。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议举行前,应就会议议程做好协商讨论准备,并根据主席会议的安排,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视察、考察。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上,须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反映情况,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建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照有关程序表决的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建议案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建议案案由方面的问题发表意见。对于表决程序有关的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遇到与所在单位有关联的活动,要给予积极配合。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调查、视察和考察时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同政协委员和各界人民群众的联系,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呼声,积极向县政协常委会反映社情民意。
  第十三条  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档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依章履职,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坚持常务委员述职测评制度,自觉接受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廉洁自律,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本守则,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主席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九条    本守则自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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