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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临澧县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临澧县委员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03-02 10:27:31 浏览次数: 【字体:

 

临协发〔2013〕1号


各乡镇政协联络处、县直和经济开发区政协联络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临澧县委员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已于1月21日经政协临澧县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协商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政协临澧县委员会      
                          2013年1月31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临澧县委员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
(2013年1月21日政协临澧县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协商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德市委员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个界别、各个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协调关系,化解矛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促进全县科学和谐发展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逐步建立提案工作信息平台,切实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全体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经每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本届任期内的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评议;
(九)加强与中共临澧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加强与县政协委员、各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县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一)接受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兄弟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加强对乡镇区和县直联络处(组)政协提案工作的指导。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县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县政协的各联络处(组)、人民团体,可以联络处(组)及本团体名义集体提出提案;
(三)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与全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注重调查研究,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联络处(组)、人民团体名义提出的提案,主要负责人签名列于首位;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
  第十三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交,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交。
  第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障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属于学术研讨的;
(六)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七)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八)指名举报的;
(九)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超出本县职权范围的。
  第十七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或分别办理单位。
未予立案的,应及时通知提案者。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主席会议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九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县政协会同县委、县政府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条  承办提案的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做到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保证质量、注重实效。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行文,并加盖公章。对提案建议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办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三)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作进一步的答复。
(四)在办理提案的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办理意见。
(五)办理复文应及时寄送所提提案的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复文应标明领衔的政协委员;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联络处(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
(六)办理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先征求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督办由县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建议主席会议确定为主席会议建议案或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包括重点督办提案和重点办理提案。重点督办提案由县政协确定,重点办理提案由承办单位确定。主席会议建议案送交县政府专门办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督办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提案委员会应当就重点督办提案的遴选与督办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重点督办提案,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及有关方面可采取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各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报送政协主席、副主席,并可以提出督办建议;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文字报送有关领导。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
  第二十七条  对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提案委员会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督促检查和评议,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届内由县政协主席会议组织,邀请县委、县政府联系政协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适时组织政协常委、委处(组)负责人和提案人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民主评议,测评结果予以公示。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于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将分别由县政协和县政府予以表彰。
  第三十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提案内容符合提大事、议大事原则,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紧扣全县的中心工作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提案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情况属实、观点鲜明、重点突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所提建议对解决问题具有现实性或前瞻性,对长远规划、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承办单位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促进作用;
(四)提案被有关单位采纳后,取得了较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五)提案文字表述简洁、清晰、规范。
  第三十一条  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领导重视。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和参与提案办理工作,分管领导、承办部门、承办人员认真负责,责任明确。
(二)制度健全。建立健全了提案办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得到较好落实,办理工作基本达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答复格式规范,文字质量较高,文档齐全,立卷完整,无丢失、漏办、错办、错号等现象,按时反馈答复意见。
(三)注重实效。对提案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解决不了或确实无法解决的,及时与提案人面对面沟通,不敷衍搪塞,实事求是地向提案人解释清楚,并在完善决策、改进工作中,吸收了提案的意见和建议,提案建议采纳率高。
(四)办复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提案的办理答复,加强跟踪并及时将情况向提案人进行反馈,按时办结率100%,与委员沟通面商率100%,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满意或基本满意率95%以上。
  第三十二条  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通过民主推荐,经提案委员会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政协临澧县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由政协临澧县第八届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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