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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研究

助推人民调解  建设和谐社会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03-02 10:27:50 浏览次数: 【字体:

  今年4月,我们成立了以县政协副主席乔光泉为组长、县司法局局长宁秀元为副组长的五人调研组,对我县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课题调研组利用半个月时间,深入到全县17个乡镇和34个村、5个社区、居委会,走访了乡镇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派出所长、乡村、社区调委会主任共73人次,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收集统计数据、查看工作纪录、现场考察、听取群众意见等方式方法,收集归纳意见和建议112条,收集统计报表34份,对我县的人民调解工作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

  人民调解在基层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类矛盾纠纷不断突显,特别是在邻里纠纷、土地纠纷、山林纠纷、医疗纠纷、征地拆迁纠纷逐年增加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了稳定器、调节器、减震器的效应。人民群众有了纠纷找调解,乡镇党委政府发现纠纷找调解,交通肇事、人命官司找调解,道理就是一条,人民调解不收费,而且乡镇党委政府必须解决,不然就上访闹事。当事人认为找法院既要收费,胜了官司不知何时能得到执行;找公安弄不好还可能招致治安处罚,总有一方要伤害,纠纷越闹越大,世代结怨。于是人民调解员忙得不亦乐乎,既没有报酬,又要干好本职。据不完全统计,去年以来,临澧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3537件,成功率达99.5%,履行率99.5%,是县法院同期处理的民事案件的3倍,是县公安部门同期处理治安行政案件的15倍。其中,调处医疗、交通、征地拆迁、土地补偿等群体性大型纠纷126起。按县法院每件立案费500元,加上律师代理费等计算,每年至少为纠纷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近900万元,这还不包括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差旅费。如果这些纠纷全部交由法院处理,我县至少要增加法官150名左右,增加县财政500万元的经济负担;如果这些纠纷全部交由公安处理,我县至少要增加公安干警10O名左右,增加县财政400多万元的经济负担。去年以来,我县在人民调解工作中防止矛盾激化9件,20人次;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事件18起,18人次,有效的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因待遇影响调解人员工作热情。由于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待遇难以落实,有的调解员认为调解员地位低,纠纷调解处理好了,老百姓认为这是你应该做的,调解处理得不好就有可能成为纠纷当事人的出气筒,是吃自家的饭管他人的事,还容易得罪人;有的调解员认为调解员只有义务没有权利,调处纠纷不能找当事人收钱,上级组织又不给经费,完全是从事义务工作,搞了工作一点想头也没有,没有必要管那些费力不讨好的闲事,尤其是全国已有兄弟省(市)已开始实行个案补贴制度,如我省郴州市的宜章县也开始实行纠纷调处、纠纷信息反馈政府补贴制度,他们知道这些信息后工作积极性大打折扣;有的调解员认为调解员的政治待遇不如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全县350个村(居)有近300村(居)调解主任不是村(居)支委会成员,有近340个村(居)没有专职调解主任,而由村委会其他人员兼任。这样一来,在工作过程中就出现了空位、缺位、责任心不强、“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 等现象,工作疲于应付,调解纠纷不力,化解矛盾不及时,致使部分纠纷当事人找领导、找政府。
  2、因人员素质影响调解队伍工作水平。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决定了调解人员要有较高的法律水平和把握政策的能力。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健全和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行各业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通过法律规范人们的言行举止已成为必然。这就对调解员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从目前调解队伍的现状看,我县共有1131名专职或义务人民调解员,具有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75名,占人民调解员总数的7%;高中文化程度的742名,占人民调解员总数的66.3%;初中及小学文化程度的297名,占人民调解员总数的26.2%:法律专业的人民调解员17名,占人民调解员总数的1.5%。全县人民调解员中具有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极少,特别是法律专业人员更是凤毛麟角,文化结构、专业结构不能完全满足工作的需要。此外,由于经费等多方面的原因,人民调解员培训未系统化、制度化,多数培训都是以会代训,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都有较大的局限性。在调解员中存在着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论水平较低等问题。相当一部分调解员的法律素质与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开展调解工作,主要凭借老经验、老观念,而不是靠法律、政策等解决问题,调解纠纷有时表面上暂时平息了事态,但并未从根本上彻底解决矛盾。
  3、因网络不健全影响调解组织效能发挥。乡镇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机构设置流于形式,真正落实到具体调解工作中的仍然只有司法所长一人,其资源整合、综合协调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一些区域性、行业性及企业人民调解组织没有建立健全,存在有死角。全县6O%以上的村(社区)人民调委会建设存在不规范的现象,特别是有极少数的村级调解委员会存在着无固定的工作场所、无标示牌、无印章、无调解记录薄、无统计台帐等“五无”的问题。少数调解委员会没有系统的纠纷调解登记纪录,没有完整的调解卷宗和档案。个别调委会有岗无人,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尤其是企业调委会绝大部分有牌无人,形同虚设。
  4、因管理指导不力影响调解组织工作规范。县司法行政系统共有17个基层司法所(每乡镇1个司法所)共19人,远远没有达到“一所三员”的要求,全县有15个司法所是一人所,空编、缺编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职能的发挥。《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但由于培训经费等原因,近六年来,全县村(社区)人民调解员没有接受一次全县组织的系统培训,远远达不到《人民调解法》规定的关于“定期培训”的要求,不能有效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5、因经费保障不足影响调解组织工作运行。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投入不足,是当前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2002年以来,县财政每年拨付给县司法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仅为1万元,不足以满足日常工作的需要。做为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一线基层司法所,工作经费完全靠自筹解决。县财政每年给村(居)委会转移支付的经费一般在4万元左右,今年提高到5万元,每个村(居)有3——5名村委会成员,仅支付他们的人头经费和办公经费就已经捉襟见肘,还要支付先进性教育、人口普查、党员的工资等,根本没有经费投入到调解工作中去,导致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都无法按要求落实。人民调解员的经济待遇普遍得不到有效落实,长期拿不到补贴,严重影响了工作积极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特别是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本办公经费没有保障,格式化调解文书、卷宗档案等无法制作,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做好今后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1、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网络体系。一是要建立健全乡、村、组三级人民调解组织。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要充分利用村(居)支和村委员会换届选举之际,把基层调委会人员配齐配强,要重点发挥乡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真正构建“大调解”格局,集合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要立规建制规范乡镇矛盾调处中心的运行机制,确保纠纷涉及哪个行业,就有哪个行业的人员参与调解。二是要大力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要在已设立的医疗、交通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基础上,针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人群,设立规格更高、人员更专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尽可能地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要规范和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做到有人群的地方,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实现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的无缝覆盖。四是要大力完善边界联防联调机制。确保乡镇、区县之间的跨界纠纷能得到及时调处,避免出现调解组织之间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五是要积极探索建立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维护企业内部及周边环境的稳定,切实为全县的工业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2、努力提升调解员素质。法院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加大对各类人民调委会的业务指导,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把基层人民调委会作为民事法庭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的前沿阵地,不能仅仅把调解员看成是带领法官送达传票的带路人,要把调解员培养成协助做好当事人调解工作的得力助手;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各类人民调委会的管理指导工作,要加大对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对调解员在工作中不懂的业务知识进行辅导;县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共同加大对调解员的教育培训,要宣讲相关民事法律和调解工作的技巧和技能,努力提高其业务素质,逐步推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要选拔文化素质高、业务技能强、语言表达能力好的人员充实到各类调解组织。乡镇调委会要坚持每月例会制度,组织本级和村(居)调委会人员汇报工作、搞好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反馈调解动态、传达上级精神、学习政治业务知识,分析总结当前工作,讲评业务,推广先进做法。
  3、依法加强司法所建设。首先,要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司法所担负着安置帮教、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等多项职能,既是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员,又是调解民间纠纷的中间力量。据统计,去年,我县各司法所共调处民间纠纷1448件,与县法院同期处理的民间纠纷数量基本持平,一人所实在难以胜任繁重的工作任务,没有精力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同时,一人所已经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要按照司法部的三定方案尽快落实“一所三员”的工作要求,采取有效途径为乡镇司法所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乡镇司法所抽出专人集中精力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其次,要落实司法所人员的政治待遇。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事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湘司政[1992]2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通知》,解决符合条件的司法助理员副科级待遇,提高司法助理员的政治地位,鼓励他们更好地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再次,要加大对乡镇司法所的经费投入。依法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对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可以实行按工作对象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对人民调解工作,可以参照法律援助工作的模式,实行个案补贴,有效激发乡镇司法助理员的工作积极性,从根本上走出司法助理员工作越积极,自己贴钱赔本越多的怪圈。
  4、下力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司法部、财政部[2007]17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早就有了明确规定。《人民调解法》又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但具体如何支持和保障,有关部门要出台相关的政策,或加大中央财政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转移支付力度,或加大县级财政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补助力度,或实行分级负担原则,中央、省、市、县分级负担一定的比例,这样才好运作,切实保障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管理经费、村(社区)调委会的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等经费的落实,并做到专款专用。各级政府还要建立重大疑难纠纷调处工作专项补贴经费,对辖区内调处的重大疑难纠纷按照标准实行个案补贴。同时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和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只有将人民调解经费足额保障到位,才是解决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的治本之策,从而,有力助推人民调解工作,建设和谐社会。

(201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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